案例內容
【案情簡介】
2009年至2013年期間,張某某以在新疆做工程需要融資周轉的名義,以月利率3分至1角(3%-10%)的高額利息為誘餌,向包智杰、秦家紅等五十余人非法吸收資金6493萬元。張某某將上述資金用于修建新疆某學校校區一期工程、其他工程項目保證金、接待應酬及本人家庭日常生活開支等。由于張某某做工程嚴重虧損,最終無力償還的借款達1200余萬元,造成多名受害人直接經濟損失共計1200余萬元,其中最多無法償還的個人集資款達200萬元。
【調查與處理】
張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由豐都縣公安局于2016年1月25日在工作中發現。經初查后,豐都縣公安局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偵查。2016年1月26日,張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豐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豐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16年6月3日,豐都縣公安局以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豐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6年11月29日,豐都縣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起訴至豐都縣人民法院。2017年4月17日,豐都縣人民法院以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一審判決后,張某某未上訴。
【法律分析】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之規定,張某某通過他人向社會公眾傳播吸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屬于向社會公開宣傳;張某某在向親友吸收資金過程中,通過親友介紹不特定對象向其集資而主動予以吸收,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同時,張某某吸收他人資金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并且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予以還本付息。綜上所述,張某某的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都具有非法募集資金的形式,因而在犯罪構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同之處。但兩者除了在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有所不同以外,兩者在犯罪的目的上也有所不同。集資詐騙罪要求行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則不具有這種目的。本案中,張某某將非法吸收的資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并已歸還部分集資人的集資款,最終無力歸還部分資金是因經營不善,表明張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故意,所以張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張某某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6493萬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200余萬元,根據《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一、三項之規定,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應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意見》規定,行為人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本案中,部分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因張某某經營不善無力歸還,也有部分集資參與人完全收回了本金和利息,對于完全收回了本金和利息的集資參與人,所得利息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典型意義】
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危害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影響社會穩定,屬于典型的涉眾型犯罪,具有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一旦案發,往往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作案周期長,案發后大部分集資款已被揮霍、轉移、隱匿,資金返還率低,集資群眾損失慘重,容易引發聚眾上訪等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和受害群眾自殺等惡性事件。公安機關通過辦理此案,及時制止了張某某繼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避免了更多的人上當受騙,排除了社會隱患。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一是警示廣大群眾應當通過正當的渠道進行融資,不能非法集資,更不能以集資為名騙取他人錢財,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告誡廣大群眾不能參與非法集資。通過此案的辦理,使廣大群眾意識到非法集資的背后,往往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參與非法集資,不僅不能得到參與者預期的高額收入,還有可能血本無歸,得不償失,從而提高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相關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