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
(2015)廣民終字第428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廣元市元壩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元壩二建公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旺蒼縣教育和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旺蒼教育局)。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旺蒼縣教育局(現更名為旺蒼縣教育和科學技術局)作為招標人,發布了嘉川鎮石橋小學等11所學校災后重建項目施工招標的招標文件,該“招標文件”38頁16.2內容為: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2009《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相應的定額綜合單價下浮一定比例(該比例按參照中標單位綜合定額讓利比例)確定該項目的綜合單價,結算時新增工程量部分按上述方法計算的總價再下浮8%執行。同年5月6日,廣元市元壩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旺蒼縣教育和科學技術局發出了投標函,在“投標函”中承諾在投標有效期內不修改、撤銷投標文件;若中標,在中標通知書的期限內與旺蒼縣教育和科學技術局按招標文件和廣元市元壩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同月19日,旺蒼縣教育和科學技術局向廣元市元壩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金額為4325059.01元。同月22日,雙方簽訂“合同協議書”和“施工合同”,約定旺蒼縣三江鎮中心小學校教學綜合樓、學生宿舍、學生食堂總價款為4325059.01元,投標函與投標函附錄構成合同文件。同年9月23日,雙方再次簽訂“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增加三通一平、主體設計變更及附屬工程等工程項目,同時約定:工程結算時以縣評審中心審核后確認的變更造價為依據,最終價款以審計結論為準。該工程于2009年6月1日開工,2010年8月23日竣工驗收合格后,四川萬錦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旺蒼縣審計局的委托,對旺蒼縣三江鎮中心小學校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工程竣工結算進行審核,并于2012年1月4日出具了萬錦公司結審字(2012)001號關于三江鎮中心小學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結算審核報告,確認該工程存在多計工程項目、多記工程量、多記材料價格和多取費用等情況;送審金額為6458940元,審定金額為5972597元,審減金額486343元。2012年1月20日,雙方在基本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定案表上簽字確認。
【案件爭點】
雙方施工合同中對新增工程的價款計算標準的約定與雙方的招、投標文件不一致,是否應以招、投標文件為準。
【裁判要旨】
根據雙方“施工合同”17.5條約定:竣工結算,發包人將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或審計部門對該工程竣工結算進行審計。在“補充協議”第5條又約定:工程結算時以縣評審中心審核后確認的變更造價為依據,最終價款以審計結論為準。雙方選擇約定以審計部門的審計結論作為雙方的結算依據,四川萬錦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系受旺蒼縣審計局的委托對本案工程進行結算審核,其所出結論代表了旺蒼縣審計局的審計結論。后因該結論經舉報可能存在錯誤,旺蒼縣審計局會同旺蒼縣建設局依職權重新進行了復核,出具新的審計結論,對前一審計結論糾錯并無不當。旺蒼縣審計局的審計權來源于《審計法》,參與本次復核審計的成員具有審計員資格,其審計程序合法。對于復審中審減的部分,上訴人認為新增工程量部分價款應當按照雙方《施工合同》的約定按2009年《四川省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下浮5%計價,但根據雙方招投標文件約定:對新增工程部分按2009《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相應的定額綜合單價下浮一定比例(該比例按參照中標單位綜合定額讓利比例)確定該項目的綜合單價,結算時新增工程量部分按上述方法計算的總價再下浮8%執行。同時在“補充協議”第九條還約定,若本協議與國家、省、市、縣相關政策規定相抵觸部分,以國家、省、市、縣政策規定為準。根據《招標投標法》第59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22條“發包人與中標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承包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發包人、中標的承包人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另行訂立協議,造成工程價款結算糾紛的,另行訂立的協議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進行處罰”的規定,上訴人元壩二建司與被上訴人旺蒼縣教育局在“施工合同”中對新增工程的價款計算標準的約定與雙方的招、投標文件不一致,根據《招投標法》的規定和國家建設主管部門的規章,應以招、投標文件為準。旺蒼縣審計局復核中按招、投標文件的約定進行審計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