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
(2016)魯民終660號民事判決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煙臺北展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展置業公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煙臺市建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盛實業公司)原審被告:煙臺市芝罘區只楚街道北皂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北皂居委會)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27日,建盛實業公司與北展置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盛實業公司、北展置業公司、北皂居委會均認可涉案工程用地現為北皂居委會所有的集體土地。2009年6月5日,煙臺市區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向芝罘區人民政府作出煙房開[2009]1號文《關于北皂居民區建設大齡青年安置用房請示的批復》,稱:根據煙政發[2003]40號《關于加強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結合舊村改造進行房地產開發管理的意見》、煙政辦發[2003]23號《關于加強市區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的意見》和煙政發(2004)87號《煙臺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結合舊村改造進行房地產開發管理的補充意見》的有關規定,經市區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同意,你區北皂居民區在舊村改造用地范圍內,按照規劃部門批準方案建設適齡青年結婚和無房戶用房,具體批復如下:一、建筑規模30780平方米,342戶,其中,安置無房戶200戶,適齡青年142戶;二、該項目由你區政府組織實施,區內外基礎設施配套工程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負責;三、項目中安置適齡青年和無房戶用房,不得作為商品房對外銷售,不準變相搞房地產開發,一經發現,立即責令停工,按房地產開發項目補交有關費用并依法予以處罰;四、請據此批復,由項目實施單位到市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由區政府負責項目的全過程監督管理。2010年3月11日,北展新城(北皂大齡青年安置房)項目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單位是北皂居委會。涉案工程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盛實業公司、北展置業公司均主張涉案工程進行了招投標,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北皂居委會主張涉案工程未進行招投標。
【案件爭點】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關于原審對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款抵頂房屋協議”中關于以房款抵頂工程款條款效力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關于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本院認為,涉案項目至今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從《城鄉規劃法》第40條、第41條、第64條、第65條規定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司法解釋》第19條第(2)項的規定看,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均將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定性為違法建筑,因此以違法建筑為標的所訂立的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自始就不具備合法性,故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違反了《國城鄉規劃法》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原審認定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