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南京7月26日電 (記者 趙興武 通訊員 隋文婷)7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薛秀麗集資詐騙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薛秀麗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00萬元;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依法處置后,按比例返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薛秀麗繼續退賠。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6、7月,被告人薛秀麗經與劉丹(在逃)、費翔(另案處理)商議成立南京易乾寧公司、江蘇易乾寧公司后,雇傭他人向社會不特定公眾以發放宣傳單、借助媒體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采用重復配置轉讓債權列表等欺騙方式,以支付5%至14.9%不等的年利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并不斷在全國各地開設分支機構擴大集資規模,至2016年4月共向95067人非法吸收資金超185億元。集資后,薛秀麗將少部分集資款被用于對外貸款、投資股權基金等經營活動,大部分集資款被用于兌付前期集資款利息、支付公司運營成本、個人使用等。2016年4月9日起,浙江省公安機關對南京易乾寧公司浙江地區多個分支機構進行查處,并查封、凍結江蘇易乾寧公司等多個集資賬戶。經審計,至2016年4月13日,共有69561人共計927156.8萬元本金未兌付;2016年4月13日后,被告人薛秀麗經與劉丹等人商議又陸續兌付了前期集資款共計182291.61萬元。2016年8月,被告人薛秀麗利用購買的他國護照潛逃境外。2016年12月14日,薛秀麗在香港經深圳羅湖口岸回內地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薛秀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根據薛秀麗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具有自首情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本案集資參與人的損失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本案財產刑執行時,退賠集資參與人損失優先于財產刑的執行。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連線法官
案件宣判后,在法庭上,審判長就旁聽人員關心的問題進行了回答。一、關于薛秀麗的量刑問題答:根據薛秀麗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具有自首情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薛秀麗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00萬元。鑒于本案集資參與人的損失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本案財產刑執行時,退賠集資參與人損失優先于財產刑的執行。二、關于集資參與人的財產損失補償問題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執行的依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鑒于本案集資參與人眾多、涉及地域廣,涉及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安徽、黑龍江、遼寧、山東、山西、陜西、湖北、湖南、江西、四川、上海、天津、重慶等17個省市,涉案財產處置、清退、發還等工作將待判決生效后,按“三統兩分”統一資產處置的原則,及時對集資參與人統一匯總,按比例發還。三、關于對已扣押凍結的涉案資產處置問題答:我們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的要求,做好資產清理、變現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及市場化處置原則,根據涉案財產類別和狀況,分類采取處置措施,規范處置涉案資產,實現資產變現最大化。四、關于其他涉案人員處理問題答:按照“三統兩分”的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優先管轄原則,由當地司法機關依法對其他涉案人員開展刑事訴訟活動。